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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2-10689 | |
| 发文字号:长县政办发〔2012〕59号 | 发文时间:2012-05-21 |
| 发文机关:长治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征占用林地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林业 | 发布日期:2012-05-21 |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征占用林地进行规范化管理的
通 知
各乡(镇、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占林地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石料矿山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有效制止乱侵滥占林地现象,切实巩固林业建设成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规范的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占用和使用林地的单位。所占林地指荒山、荒坡、退耕还林地、退耕还林配套荒山、宜林地、有林地。使用林地单位包括占用林地从事采石、开矿、挖沙、养殖及其它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二、整顿规范时间及要求
整顿规范期限为两个月,即从2012年5月3日开始,到2012年6月30日结束。
全县所有占(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使)用林地手续,严格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三、整顿管理办法
(一)摸底调查。由县林业局组织专人对全县所有占(使)用林地的单位进行排查、清理,逐户登记造册、建档。
(二)执行审批程序。各占(使)用林地的单位要按征、占用林地规定,完善相关申报材料(后附),报县林业局审查,上报市林业局审核、经省林业厅审批后,领取《使用林地同意书》。
(三)补办手续。对未经批准,已占(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在本通知下发后,须立即写出书面说明,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
(四)缴纳补偿费。征占用林地按省政府(省政发〔2009〕 38号)文件规定缴纳征占用林地补偿费,对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占(使)用林地可执行优惠政策。
(五)追究责任。对在本通知下发后,逾期仍不积极申报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并依照《森林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限制措施。对违法(征)占林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不予办理矿产开发许可证,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复产验收手续。
附件:征(占)用林地需备材料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林业征占 林地 通知
抄报:市林业局
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7日印发
征占(使)用林地需备材料
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长治县发展和改革工程项目批复文件
3、 法人证明(营业执照)
4、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 组织机构代码证
7、 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8、 征占林地请示
9、 被征占林地单位同意征占林地报告
10、 采矿单位的采矿许可证
11、 安全生产许可证
12、 环境评估报告
13、 环保局批复
14、 征占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15、 植被恢复保证措施和植被恢复费交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