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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12-10738 | |
| 发文字号:长县政办发〔2012〕27号 | 发文时间:2012-03-26 |
| 发文机关:长治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长治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发布日期:2012-03-26 |
长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12年长治县保障性住房
申请准入条件的通知
各乡(镇、区)、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长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县政发〔2012〕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我县2012年保障性住房工作即将进入申请环节,为确保这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据我县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2012年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我县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9000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20㎡;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的;
5、其他规定条件。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在5年之内的;
2、具有我县常住非农业户口;
3、在我县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5、其它规定条件。
(三)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县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2、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其它规定条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
4、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200元;
5、其它规定条件。
三、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籍满3年,且在县区实际居住,申请人有城镇低保证;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320元;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
4、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为正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
5、其他规定条件。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籍,且在县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480元;
4、其他规定条件。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
按我县城镇人口计算,保障标准为20㎡,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即城镇每人每年补贴数=(20㎡-现人均住房面积)×5×12。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