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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4071-5/2020-1652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05-29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信访局 主题词行政执法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信访局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主题分类信访 发布日期2020-05-29

长治市上党区信访局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日常调阅监督工作,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长治市上党区信访局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信息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第二条 需调阅(包括借阅、查阅)记录信息资料的,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履行调阅手续,经过批准后方能凭单调阅。

第三条 签批程序:

1、调阅长治市上党区信访局行政检查档案的,由主要领导批准。

2、调阅长治市上党区信访局其他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资料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查阅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档案管理人员在借阅档案交还时,应当当面查验,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摘抄档案内容,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在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摘抄,摘抄完毕,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档案调阅单》中注明摘抄主要内容。

需要复印档案资料的,经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交给查阅人,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档案调阅单》中注明复印内容。

第六条 调阅档案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签收手续,当面点交清楚。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留存《档案调阅单》原件和借阅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调阅和归还档案,均应在档案调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