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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765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8-09 |
发文机关:上党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主题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标题:上党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8-09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相关股室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局明确政策法规股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政策法规股审核。
第六条 政策法规股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本局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第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文字审核为主。
政策法规股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作出同意的文字审核意见,存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八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政策法规股可以要求相关股室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政策法规股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九条 政策法规股认为案件材料不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应当提出存在问题的文字审核意见。
承办股室应当对有关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政策法规股审核。
政策法规股和承办股室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策法规股报局长决定。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间。
第十一条 承办股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相关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应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