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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764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08-07
发文机关上党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主题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标题上党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8-07

上党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西省行政程序规定》《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各相关股室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各相关股室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条 各相关股室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应当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七条 各相关股室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各相关股室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九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文字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文字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记录

  第十一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文字记录送达情况。

  第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回执和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十四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

  可以音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十五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文字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可以音像记录送达过程,详细记录张贴公告的内容、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应当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材料应当附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条 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执法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相关股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局长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