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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764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8-03 |
发文机关:上党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主题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标题:上党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8-03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西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一)本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各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七条 应当主动将行政执法决定向社会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本局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相关股室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局申请更正,相关股室经核实确实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文字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相关股室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各相关股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规定的,应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