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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2-19 |
发文机关:上党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主题词:长治市上党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廉政谈话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廉政谈话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2-19 |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中心:
《长治市上党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廉政谈话制度》等四项制度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制度是指局党组或受委托、指定的工作人员,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原则,按照拟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与谈话对象进行沟通交流,对其进行廉政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目的在于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流情况、交换意见,解决问题,提醒谈话对象忠诚履职、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第四条 廉政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注意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岗前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回访谈话六种类型。
(一)岗前谈话。指对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等教育,引导其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任职谈话。指对新提任或转任的中层干部、副科级干部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教育引导谈话对象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持续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三)提醒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帮助其认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警示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危害,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错误,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五)诫勉谈话。指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检讨,提出处理和纠正的意见。
(六)回访谈话。指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干部职工进行的谈话。谈话重点是帮助谈话对象进一步认识所犯错误的危害,提高其思想觉悟,对其思想上心理上的困惑进行疏导,对其生活中的困难给予帮助,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建议及要求,使其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增强做好工作的自信心。
第六条 廉政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必要时,对任职谈话、岗前谈话和群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
第七条 廉政谈话原则上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对副科级干部的谈话由主要领导负责;对中层干部的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对项目负责人、普通工作人员的谈话由股室负责人负责,必要时,也可由分管领导甚至主要领导约谈。
第八条 廉政谈话遵循以下要求进行:
(一)责任人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廉政谈话。定期谈话每年不少于两次;不定期谈话随时进行,一旦发现责任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必须及时约谈。
(二)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作用。谈话人在每次谈话前,应了解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个性特点及其他有关情况;谈话后应及时填写廉政谈话记录本,并要求谈话对象核实签字。
(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应当如实回答问题,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避重就轻。
(五)谈话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件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谈话后,谈话对象要认真总结、对照检查。被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要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接受监督管理;谈话人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局党组应依纪依规做出组织处理。
长治市上党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学习制度
(一)局中心组学习制度
1.参加中心组学习的为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
2.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1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天,全年学习不少于15天;平时坚持自学。
3.中心组学习必须做到“六有”:即有学习计划,有中心发言人,有专用记录本,有专用心得本,有讲评,有总结。
4.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每一次学习做到“四个一”:即学习一篇文章,明确一个观点,联系一个实际,解决一个突出问题。
5.坚持学习考勤,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事先请假。无故不参加学习者,记录在案,年终考评按缺勤扣分。
6.中心组学习计划、安排、通知、情况综合等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机关工作人员政治学习制度
1.为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及时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坚持政治学习制度。通常每周一下午为政治学习日,采取集中辅导、集中学习、分组学习等学习办法。
2.政治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国内外重大时事,中央、省市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优秀事迹,有关勤政、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安排的必学内容。
3.政治学习实行考勤登记,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确需请假的必须提前向主持学习的领导请假批准,由学习考勤登记人员登记。
4.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3次以上的,年终考评扣分,并不得评先、评优。
长治市上党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一)领导干部在一切经济活动和业务中要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索贿受贿,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二)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以任何理由到服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接受红包、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参与炒卖房地产等经济活动;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
(四)不得违规拥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不得违规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投资;不得违规在国(境)外投资入股。
(五)不得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买卖股票或收受可能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执行公务、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
(七)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获取企业股权或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八)各级领导干部对所主管的部门要从严管理,主动搞好为基层服务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巧立名目,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
(九)局和股室召开的各种会议,一律不准赠发礼品、礼金;更不准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单位摊派会议费用;对当时实属难以拒绝的礼品、礼金等,一律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十)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对不执行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召开各种会议或举办学习班不得用公款组织外出参观游玩。
(十一)加强对行政审批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坚持审批制度和办事程序,不准以各种名义乱收费,严禁借机“吃、拿、卡、要”和索贿受贿。
(十二)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率先垂范,力戒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从局党组做起,一级抓一级,做到经常自查自纠,每半年集中检查一次,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长治市上党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党员干部重大事情请示报告制度
(一)在职党员干部,必须增强党性,从严要求自己,时刻置个人于党组织的监督、管理之中;凡个人重大事项,应主动、自觉、及时地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二)在职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党组织请示或报告:
1.本人及其家属修建、出租、买卖私房;
2.本人在经济实体中应聘兼职;
3.配偶、子女招工、参军、调动;
4.在国内各种会议、喜庆、鉴定等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中,接受馈赠、礼金、礼券和贵重礼物;
5.本人结婚、离婚及父母、子女婚丧婚娶;
6.添置属个人家庭使用的每件价值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器材、设备等;
7.本人认为有必要及时陈述申请和报告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请示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缩小和扩大事实,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一律以书面形式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事项、理由、办理方式、规模和有关的政策依据,报告人对所报告的事实负完全责任。
(四)凡请示报告必须由局有关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局党组。对有批复的事项,报告人应在问题处理后将结果写成书面汇报,经局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局党组。
(五)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列入组织考察、评议干部的内容,作为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凡应报告而不报告违反本制度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通报批评;构成严重违纪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究。
(六)在职副股级以上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按上级有关要求上报,一般党员干部请示报告由局党组负责受理,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负责经常性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