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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09836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01-22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医疗保障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医疗保障局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1-22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有效维护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权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专为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配备的,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所使用的录音、录像、取证和监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设备等。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第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