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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2758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6-11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医疗保障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6-06-11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长治市上党区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市医保局认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区医保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原则。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市医保局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七)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及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八条 对本制度第七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按本制度规定提交局负责政策法规的科室进行法制审核。局负责政策法规的科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科室(单位)。承办科室(单位)应当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请科室(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九条 承办科室(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情况说明;
(三)经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签批审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五)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六)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科室(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对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正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不适当、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交承办科室(单位)。
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实施网上办案后,在网上流转程序中完成法制审核的,不再单独出具书面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 局负责政策法规的科室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单位)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并由局负责政策法规的科室和承办科室(单位)共同研究;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审核裁定。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局负责政策法规的科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承办科室(单位)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提出明确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确保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提高法制审核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各承办科室(单位)自行负责。
未按本规定上报法制机构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
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办法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上党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