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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5-29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医疗保障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6-05-29

长治市上党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市关于信用信息公示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本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清理等动态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基金监管股负责行政处罚信息的初步整理、报送、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负责根据处罚决定变更、撤销等情况及时提出信息更新或停止公示的申请;负责处理涉及公示信息的异议申请。

(二)法规股负责对拟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包括对信息内容是否涉及法定不予公开情形、格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查。

(三)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终发布、平台维护和技术支持,并对公示信息进行记录备查。

(四)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审批。

第三章内部审核机制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医保局基金监管股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统一格式制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经股室负责人初审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并送法规股审核。

 第六条法规股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一致;(二)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涉及是否已作必要的模糊化处理(如身份证中出生月日、电话号码中间四位、银行账号部分数字等);(三)格式是否符合统一规范要求。

 第七条审核通过后,法规股将材料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局分管领导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由办公室负责发布;审批不通过的,退回承办科室修改完善。

 第八条整个审核流程原则上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发布机制

 第九条经审批同意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在以下渠道发布:(一)本局官方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二)区政府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发布的渠道。

 第十条公示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结果、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第十一条公示信息一经发布,办公室应当做好发布记录,包括发布时间、发布渠道、信息内容等,确保信息可追溯。

第五章更新机制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基金监管股应当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法规股和办公室,并提供更新后的信息或撤销公示的申请。

 第十三条 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相应变更或删除,并保留更新记录。

 第十四条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被处罚人在公示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且符合国家及本省、市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向本局提出停止公示申请。基金监管股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程序进行初审、法制审核、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同意停止公示的,由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并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清理机制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本局每年6月和12月组织开展两次集中清理工作。由基金监管科梳理即将届满公示期限的行政处罚信息,提出拟停止公示的清单,经法制科复核、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在相关平台停止公示。

 第十七条 对于公示期限届满但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投诉等特殊情况的信息,经批准可暂缓停止公示,直至相关事项处理完毕。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本局定期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公示、公示不当或者更新不及时的,责令相关科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超期公示等情形的,可以向本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承办科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或停止公示的,及时通知办公室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机制由长治市上党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上党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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