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医疗保障局>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5-1484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4-23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医疗保障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采集运用的实施细则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04-23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积极推动药品全品种生产流通使用过程追溯和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的全流程、全量采集和全场景应用,逐步实现全部医药机构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全覆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明确工作目标
医保药品追溯码制度是我国为保障药品安全、规范医保基金使用及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实施的重要监管措施。通过追溯码唯一性,防止一盒药品多次结算,遏制通过“串换销售”或倒卖“回流药”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打击“回流药”等非法行为,保护正规药企的市场空间和品牌声誉,推动行业研发创新。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工作要求
实现追溯码在医保领域的“应采尽采、应扫尽扫、能接尽接”。医保结算与追溯码挂钩,未上传追溯码的药品医保费用将不予支付。
(二)覆盖范围
长治市上党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三)操作要求
1、西药与中成药:必须采集追溯码,在采购入库和销售阶段上传追溯码至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未赋码药品需在“山西省医保信息平台追溯码无码药品备案”模块申报备案。
2、豁免范围:中药饮片、院内制剂及零散针剂无需采集。
3、拆零药品处理:按“向上取整”原则采集追溯码。
三、强化协议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要将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有关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并将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拓展药品追溯码在经办审核、拨付、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维度,对定点医药机构未落实追溯码采集要求、虚假上传、串换上传等情形,按情节轻重予以协议处理、行政处理等。加强药品追溯码监管应用,聚焦药品追溯码大数据监管,严厉打击串换药品、倒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部门协同
(一)明确工作职责
要推进药品追溯码在公共服务、协议管理、基金监管等方面的深化应用,指导医药机构积极做好药品追溯码采集规范应用工作,引导医药机构及时反馈使用过程中遇到的追溯码应用问题,推动医药机构应用药品追溯系统。
(二)推动数据共享
要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药品追溯码的互联互通,形成广泛数据关联,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将药品基本信息、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和追溯码使用信息等纳入各相关部门共享范围,打破信息孤岛,破除数据壁垒,最大限度发挥药品追溯数据价值。各相关部门间要明确追溯数据共享的范围、责任、权限和保密要求,加强网络安全措施,推进数据共享的同时保障数据安全。
(三)强化部门联动
要加强贯通协同,建立健全重要线索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实现部门间线索互移、结果互通,推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的监管态势。通过部门联动,实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和医保结算等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有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非法倒卖药品以及串换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五、加强组织保障
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技术支撑,加大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在工作落实中,发现苗头性风险隐患或遇到突发事件等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沟通汇报。要加强政策解读,强化正面宣传,拓宽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加强案例曝光,用好用活正反两方面典型,实现正向激励和警示震慑作用双促进。要提高公众对药品追溯码的认知度,将进一步推动医药行业规范化、透明化发展,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长治市上党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