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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11-24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统计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统计局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11-24 |
为全面加强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依据《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程序。
第二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程序。执法人员对拟实施执法决定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制作执法决定文书,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在政务信息网站上发布。上级机关对信息公开途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已经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应当更正不准确信息的,由实施执法决定的执法人员重新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及时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或更新。
第六条 广大群众和单位有证据证明公开的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向我局申请予以更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