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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2374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4-22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水利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主题分类水利水务 发布日期2024-04-22

长治市上党区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我局指定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部门动态、政策信息、公示公告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部门文件、重点建设项目、双随机一公开;

  规划计划和年度计划;

  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机构设置、职责,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情况;

  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八条  对政务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对外公开。

  2、通过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3、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和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采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本局要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严格按照长治市上党区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流程,并规范填写《长治市上党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具体负责内容发生变化的,由股室及时向办公室提出更改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工作动态类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务信息,要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做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六条  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时效的政务信息及影响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长治市上党区水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