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网  |   长治市政府网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长治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审计局>公共目录>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5-1031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04-24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审计局 主题词
标题上党区审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25-04-24

上党区审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任审计规定》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