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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7072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8-27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审计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日期:2024-08-27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制审核,即为审理,是指承担审理职责部门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审计股室提交的反映审计及审计调查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处理的行为。
本局审计项目的审理职责由法规审理股承担。
第三条 审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法规审理股审理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审理时间从审理人员审签审理受理单开始,到审理人员向业务科室提交审理意见书结束。
遇有统一组织的重大审计项目或者需集中审理审计项目等特殊情形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采取网上审理和报送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提前介入,了解审计项目的相关情况。
提前介入的审理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业务股室应将下列资料提交法规审理股进行审理: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
(三)审计记录、审计证据;
(四)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其送达回证;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七)业务股室的复核意见书;
(八)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九)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其他相关资料。
业务股室按规定程序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业务股的复核意见、审计项目审理受理单报送审理人员(涉及保密的审计项目除外);同时将审计记录、审计证据等其它书面材料报送法规审理股。
第七条 法规审理股审理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接收的审理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审理受理单,初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经初步审查,业务股室提交审理的相关资料不完整的,法规审理股应当通知限期补正。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审理人员未能在3个工作日内审签审理受理单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法规审理股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及相关业务股室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第九条 审理以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 审理人员提出初步审理意见,与业务股室沟通后,将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退还业务股室修改。
业务股室根据初步审理意见对相关审计结果类业务文书进行修改后,提交审理人员。审理人员应当及时提请审计业务会议召开审理,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 经业务会研究的审计项目,由业务股室根据业务会议记录,起草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经主持审计业务会议的领导签发后,据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发文手续。
第十二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审计期间出具的,应当进行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程序按前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有关股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审核。对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部门集体研究。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的承办人员以及作出审计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审计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长治市上党区审计局法规审理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