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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7075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6-14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审计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
主题分类:审计 | 发布日期:2024-06-14 |
第一条 为提高上党区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水平,规范政务信息公开程序,确保信息质量和发布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不断改善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由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为局机关其他领导,成员为各股室负责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具体组织实施。各股室负责本股室公开信息的编写、报审以及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办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局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二)对局机关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提出指导意见;
(三)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加强与区政务信息中心、局机关各股室的协调,推进、指导和监督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以下信息:
(一)局机关的机构设置、机构职能、领导简介、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
(三)局机关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五)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人事信息;
(六)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七)精神文明、文化建设情况;
(八)投诉、举报、信访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局机关下列内部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以文件、信息等形式公开:
(一)干部任用和人员招录情况;
(二)内部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下列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恐慌、混乱及其他不稳定因素,或者可能在社会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
(五)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事宜。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网站;
(二)通告、公告、文件;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公开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本局有关股室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按程序报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组审批。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
有关股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组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局政务公开办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股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