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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2195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1-08-20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审计局 主题词
标题上党区审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1-08-20

上党区审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本机关社会公信力和机关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二条 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同时,坚持以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前提,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和网上形式申请政府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书面申请的,填写申请表。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通讯地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

  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公开内容的用途;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五)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六)申请人的签名和盖章。

  第四条 局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五条 我局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回复,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审计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是,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八条 我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股室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对档案材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