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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3593 | |
发文字号:长县煤局字〔2018〕62号 | 发文时间:2018-04-26 |
发文机关:长治县煤炭工业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全县煤矿春季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煤炭 | 发布日期:2018-04-26 |
各煤管站,各主体企业、单保煤矿:
为巩固节后复产复建验收成果,落实第三方安全会诊存在隐患和问题,进一步夯实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根据长治市煤炭工业局《关于持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长煤局安发〔2018〕100号)精神,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开展以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为重点的春季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安全大检查工作的扎实开展,县局成立春季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永堂
副组长:李小平 席 佳 李继君 秦旭兵 申继刚 秦志军 郭庆兵 杨 洋 李鹏洲 关汉杰 李 伟 常 珑
成 员:由各科科长及煤管站站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办公室主任由王永强兼任。
二、检查时间、方法
(一)检查时间:
2018年4月28日—5月1日为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自查自纠阶段。
2018年5月2日—5月14日为检查组检查阶段。
2018年5月15日—5月26日为五人巡查组“回头看”阶段
(二)检查方法及分组情况:
共分五个煤矿安全检查组,对全县煤矿井下、地面作业场所、制度资料进行全面检查,县局监察室负责对五个检查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第一组
组 长:李小平
成 员:关汉杰 李 伟 连二堂 张彦丽
薄会鹏 李东兴
检查煤矿:新建煤业 红兴煤业 东掌煤业
永丰煤业 太义掌煤业 长虹煤业
第二组
组 长:席 佳
成 员:李鹏洲 梁秀前 李晓平 崔慧兵 刘 勇
检查煤矿:振义煤业 首阳山煤业 沟里煤业
常蒋煤业 南窑沟煤业 辛呈煤业
第三组
组 长:李继君
成 员:常 珑 张晋敏 王立伟 郭 勇 宋红亮
检查煤矿:红山煤业 西山煤业 红旗煤业 北峙峪煤业
晋永泰煤业 镇里煤业 李坊煤业
第四组
组 长:秦旭兵
成 员:杨 洋 王永强 武文红
刘国灵 陈晋东 关 明
检查煤矿:雄山五矿 雄山煤炭有限公司 西掌煤业
振兴煤业 南仙泉煤业 庄子河煤业
第五组
组 长:申继刚
成 员:第五巡查组全体人员
检查煤矿:经坊煤业 王庄煤业 仙泉煤业 大峪煤业
三、检查内容
(一)煤矿在复产复建验收、专家安全会诊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及安全措施。
(二)复产复建验收中,已在县局备案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是否在岗,各机构是否真正运行,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是否制定培训计划。
(三)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机构;是否建立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质量标准化“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机制并有效运行,每月是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工作。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安全教育培训条件(参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不具备的是否制定建设计划进行完善。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安全考核,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特殊工种、班组长是否足额配备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上岗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在《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从业人员是否在县局劳动用工管理中心进行了合同备案;培训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实行一期一档、一人一档,档案内容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六)长县煤局字[2018]43号文件落实情况:煤矿是否建立涵盖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办法;是否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纳入培训计划并着手实施;宣传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十条》制作成牌板并在矿井井口、办公场所等醒目位置悬挂。
(七)煤矿是否实行防治水分区管理,采掘作业地点是否布置在可采区;井下探放水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规定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程序;是否制定雨季“三防”工作方案,着手开展防雷电系统检测、联合排水试验、主副水仓清淤、地面塌陷区调查治理、防汛物资储备等工作。
(八)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的安全专篇、初步设计、开工及联合试运转批复是否齐全并在县局备案;是否按初步设计及施工计划组织建设;施工队伍资质是否满足建设项目要求并在县局备案;项目部“五大员”及专职通风、水文地质管理人员是否配备并在岗履职;项目部特殊工种是否足额配备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监理单位人员是否足额配备并在岗履职。
(九)煤矿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到挂牌矿井下井检查,次数是否符合要求;煤矿矿级领导是否跟班履职,次数是否符合要求;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否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处理存在的各类隐患和问题,部署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十)其他未涉及内容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经济处罚
1、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履职不到位的;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运行不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3、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调度通信系统运转不正常的;
4、主提升机、斜井卡轨车(架空乘人装置)等矿用大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过期仍然使用的;
5、特殊工种配备不足的、职工未经培训上岗的;
6、没有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的;
7、采煤工作面初采、末采、搬家倒面、强制放顶及采掘工作面过空巷(空区)和地质构造等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8、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及《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所列的15种65项重大隐患情形之一的。
五、检查要求
1、各主体企业、煤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2、各检查组要按照检查内容进行分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3、各检查组要严格执行局党委下发的《关于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九条规定》,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4、各检查组于5月26日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在5月27日安全(调度)例会上进行汇报。
长治县煤炭工业局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