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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1058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5-15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主题词长治市上党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6-05-15

长治市上党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治市上党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山西省相关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形成的案卷评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制作的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的总和,是证明执法行为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议审查,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评价的活动,是区政府对行政执法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式。

第二章 评查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区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牵头开展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负责统筹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案卷评查事务,制定评查标准,组织层级监督检查,汇总分析评查结果,并向区政府报送评查情况。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明确内设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职责的部门)为案卷评查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案卷评查的具体实施,包括自我评查、问题整改及结果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评查方式与范围

第七条 案卷评查分为自我评查和层级监督检查两种形式,以自我评查为基础,层级监督检查为重点,形成“自查+督查”的闭环机制。

第八条 自我评查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开展,评查范围应覆盖本部门当年度所有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率须达100%。

第九条 层级监督检查由区司法局牵头实施,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评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被抽查单位当年度已办结案卷;

(二)不定期评查:根据执法重点、投诉举报或专项工作需要开展,采取抽查、互查、交叉评查等方式;

(三)重点评查:对发生行政复议被纠错、行政诉讼败诉、重大违法执法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实行“一案一查”。

第十条 层级监督检查的被抽查单位数量,每年不少于本区行政执法部门总数的10%;对重点领域(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评查:

(一)已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且尚未审结的案件;

(二)因客观原因(如当事人失联、证据需补充等)未完全办结的案件。

第四章 评查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层级监督检查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评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评查时间、范围及需准备的材料(包括案卷目录、案件登记台账、执法总结报告等)。

第十三条 评查实施中,需办案人员说明情况的,被评查单位应通知办案人员到场接受询问;需走访行政相对人核实情况的,被评查单位应配合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四条 评查组由区司法局从法律专家库、执法骨干中抽调人员组成,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应支持配合,被抽调人员须服从评查工作安排。

第五章 评查标准与等级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一)基础标准:判定案卷是否合法的核心要素,包括:

执法主体适格(具有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联、合法);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步骤、期限、方式);

适用法律正确(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自由裁量权行使适当(无滥用职权、显失公平情形)。

(二)一般标准:判定案卷是否规范的形式要素,包括:

立案阶段:材料完整(如受理记录、审批表等);调查取证阶段:证据收集合法、形式规范(如笔录签字、音像资料刻录等);审查决定阶段:集体讨论记录、法制审核意见、决定书内容完整;送达执行阶段:送达回证齐全、执行结果记录清晰;归档阶段:案卷装订整齐、目录索引清晰、保管期限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评查标准,各部门在开展自我评查时可参照适用。

第十七条 评查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优秀: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均无瑕疵,文书制作精良,执法效果突出;

(二)良好:基础标准无瑕疵,一般标准存在轻微不规范但不影响合法性;

(三)合格:基础标准无重大瑕疵(如无主体违法、事实不清),一般标准存在部分不规范;

(四)不合格:基础标准存在重大瑕疵(如主体不适格、程序严重违法),或一般标准缺失关键环节材料。

第六章 结果运用与整改

第十八条 自我评查完成后,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自评报告,连同评查记录、问题清单等材料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九条 层级监督检查结束后,区司法局应向被评查单位出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意见书》,明确评查等级、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对不合格的案卷,同步下达《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第二十条 被评查单位应在收到反馈单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如补正文书、纠正情况说明等);区司法局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核,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自我评查与层级监督检查结果不一致的,以层级监督检查结果为准;对同一案件的多次评查结果存在差异的,由区司法局组织复核裁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