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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31459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12-16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 | 主题词:区司法行政系统现有从事辅助工作人员转录司法协理员实施方案 |
| 标题:区司法行政系统现有从事辅助工作人员转录司法协理员实施方案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12-16 |
区司法行政系统现有从事辅助工作人员
转录司法协理员实施方案
根据2023年8月11日第38次政府常务会议、《长治市上党区开展全国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实施方案》(长上政办发[2023]23号)和区政府(2025)50次专题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司法协理员名额空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公开、平等、择优原则;
(二)自愿申报与部门需要相结合原则;
(三)德能条件与岗位要求相匹配原则。
二、人员职位及条件
(一)转录职位及名额:转录司法协理员5名。
(二)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3.2020年(含本年)至今在区司法行政系统公益性岗位或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岗位上工作(未间断);
4.年龄40周岁以下(198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或至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满15年;
5.户籍为上党区或在上党区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
6.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禁入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3.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4.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5.曾因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被辞退的;
6.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7.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本次转录工作圆满完成,特成立上党区司法局司法协理员转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永卫
副组长:李元明 王海波 陈海军 郭涛亚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纪检监督组、后勤保障组。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王海波
成 员:晋荣芳 邵玉霞 郭芸希
职 责:负责转录工作的方案拟定、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以及转录工作日常事务。
(二)纪检监督组
组 长:李元明
成 员:陈海军 田晓芳 赵醇永
职 责:负责对转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三)后勤保障组
组 长:郭涛亚
成 员:张春生 刘金鋆 李娜(公管股)
职 责:全程做好转录笔试、面试等相关后勤事宜。
四、转录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审核合格的报名人员将在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公示栏予以公布。
2.报名时间:2025年7月28日、29日、30日的工作时间,过期不再接受报名。
3.报名地点:上党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4.报名材料:报名登记表(纸质版、电子版);同底版近期一寸蓝底免冠照片2张(1张贴至报名登记表、另交1张备贴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常住地证明(户口簿或房产证明等原件、复印件);与招聘岗位条件相关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笔试和面试。经区人社局指导推荐,局转录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遴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考试测试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笔试和面试工作由专业考试测评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全部参加笔试和面试,按笔试成绩的60%、面试成绩的40%计算总成绩。
笔试主要考察知识储备和履职能力水平,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和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知识为主;面试主要考察岗位适配及实际问题处置等相关能力水平。
(三)公示。笔试、面试结束后,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名(分数相同时取笔试成绩高的),前5名确定为拟聘用人选。考试成绩将在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区纪委监委第七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实名举报,调查属实的,将取消转录资格,所空缺名额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四)聘用。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区人社部门审核后,区司法局与拟转录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转录手续。转录人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核定工资标准的80%),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期转正;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相关要求:
1.《报名登记表》(附后)填写学习和工作简历时,须完整填写大专及以上学习经历(起止年月、就读院校、院系、专业)以及工作简历(起止年月、工作单位、职务),时间不能间断。
2.报名转录人员须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考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报名转录人员密切关注区司法局相关通知,并保持手机畅通。
五、薪酬福利
司法协理员薪酬福利、社保休假、管理考核,参照《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长治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福利及公用经费标准》《山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