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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1-04-15
发文机关上党区司法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关于印发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1-04-15

长治市上党区司法局关于印发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7号)要求,编制《长治市上党区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治市上党区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
名    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受收贿赂,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受收贿赂,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受收贿赂,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强制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及时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政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强制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及时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应当行政强制而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政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强制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山西省禁毒条例》第八条 第二十二条
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及时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应当制止不予制止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3.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强制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1.动议阶段责任:在非常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提出采取解决措施建议;
2.报批阶段责任:建议措施上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如遇十分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强制采取非常紧急措施,规定时间内补办报批程序;
3.执行阶段责任:经批准后,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如遇到阻拦和拖延,依法组织强制实施,实施后,要将采取非常紧急强制措施施行情况报县级防汛指挥部;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应当采取非常紧急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非常紧急措施的;
3.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强制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第十四条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本辖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2.通知阶段责任:在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前,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准备;
3.实施阶段责任: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依法实施强制免疫;
4.处理阶段责任:对不接受强制免疫的,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5.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对本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或强制免疫工作不力的;
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1.建立机制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2.决定阶段责任: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人员疏散决定,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应当采取疏散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征收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得抚养费征收相关文件并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对超生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应缴金额,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开具缴款通知书;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5.送纳阶段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征收义务人履行缴交义务;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2.因行政征收征用造成相对人损失未给予补偿的;
3.随意改变行政征收征用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污染的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相关部门;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在基本农田保护中不作为或处置不力的;
2.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检查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受理举报后,及时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不作为或工作不力的;
2.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检查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1.调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
2.转报阶段责任:需要责令退回建设用地的,应当报请县级相关部门批准;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发现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予制止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不力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检查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力量定期不定期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力量定期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
3.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检查 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的;
2.未按规定处置的;
3.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检查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1.调查阶段责任:对文物管理部门划定的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时发现,依法调查;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时,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拆除;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检查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对农民负担情况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中不作为或处置不力的;
2.未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
3.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检查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 第九十五条 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2.调查处理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检查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1.调查阶段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件进行调查取证;
2.处理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批评教育;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发现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采取措施的;
2.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检查 对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1.检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新消息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检查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1.检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2.处置阶段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检查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1.调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明材料;
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发现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不采取措施的;
2.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检查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1.检查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各部门、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2.报告阶段责任: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应急处置责任:构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及险情处理工作机制,协同县级相关部门做好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灾情信息的;
2.玩忽职守、履职不力的;
3.未建立工作机制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