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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04-16 |
| 发文机关:上党区司法局 | 主题词: |
| 标题:关于做好2021年度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4-16 |
区法律援助中心、各司法所、律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根据长治市司法局《长治市2021年“免费法律咨询和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惠民工程”工作方案》、《长治市公共法律服务全力服务转型出雏形提质增效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和《长治市律师行业“便民惠民三服务”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满意度,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结
合实际,现将做好2021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免费法律咨询惠民工程
我区2021年免费法律咨询便民工程的任务量为4120人次。为圆满完成我区2021年免费法律咨询工作,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已将咨询任务量分解(附件1),现对免费法律咨询工作的日常考核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2021年免费法律咨询任务量由各位法律服务人员负责完成,咨询值班补助标准不变。各位法律服务人员要合理使用咨询值班补助,在乡镇司法所和相关领导的支持配合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咨询工作,争取提前或超额完成咨询任务量。年终未完成咨询任务量的,按比例扣除值班补助。
(二)严格遵守签到签退制度和值班工作纪律,按时到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每次值班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每次值班不少于4个小时。服务内容缺项、不规范的,一次扣10元。迟到、早退的一次扣50元。在点名抽查中发现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区中心值班一次扣100元、乡镇值班一次扣除150元。一个月内3次以上不在岗的,当月不予发放补助。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逐日抽查并记录情况。值班抽查情况及当日咨询量完成情况将作为日常考核依据,凡发现违反值班纪律或未按要求完成咨询量的,将取消或酌情扣除值班补助,情节严重的取消值班资格。经核实值班日不在岗、存在虚假值班情形的取消当天值班补贴,并予以通报。
(三)服务内容
1.值班法律服务人员应就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或解决方案;
2.围绕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重点问题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基层群众法治意识;
3.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4.及时引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
5.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引导群众通过法治渠道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提高政治站位,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解答咨询要热情、耐心、周到和文明,做到一事一记、一次一记,记录内容完整规范,解答完毕后再次与服务对象确认服务内容,并请服务对象对本次服务进行评价。评价为“不满意”或被有效投诉的,一次扣50元。解答咨询要注重方式方法,依法依规作出解答,不得有错误引导或不当承诺行为,应注重收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大规模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信息并及时上报。
二、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惠民工程
(一)服务对象
农民工、农民、残疾人、老年人(6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妇女、困难职工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民事诉讼代理服务需求的特殊群体,以及属于以上7类特殊群体的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全覆盖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服务事项
2020年10月1日之后批准并于2021年办结的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案件,符合下列事项规定的,纳入惠民工程范畴:
1.《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
2.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事项;
3.人民法院按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司办(2019] 8号)规定,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特殊群体申请民事诉讼代理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对其提供无偿民事诉讼代理,申请人按照《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如符合《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但是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全覆盖案件按照《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办理,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三)服务人员
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四)工作举措
1.优化便民措施。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服务流程,降低特殊群体法律援助门槛。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通过电话预约受理、邮寄办理、网上受理、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保障特殊群体就地、就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结合实际,安排好法院、看守所律师值班工作。
2.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受理、审查和案件指派、办理、结案、归档等工作流程,强化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开展案件质量行政评查和同行评估,改进和提升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3.完善案件录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录入,法律援助中心要确保将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录入至山西省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录入情况将作为我区任务完成进度、专项经费发放的唯一依据。
4.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特殊群体”品牌活动
落实中央关于重点群体政策文件精神,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及站点,加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为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服务。
5.全面提升法律援助质量
加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和优秀案例评选工作,推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建设;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能。
6.惠民工程经费补贴不得与法律援助补贴重复发放。法律援助中心要及时跟进案件办理实际情况,对办结归档的案件卷宗进行检查,质量核验合格后,及时登录惠民工程管理系统,对使用惠民工程专项资金的案件进行标注。按季度向局党组报送使用惠民工程专项资金特殊群体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局党组审核后将案件补贴发放至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援助人员。
三、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作用
各司法所是乡(镇)村两级公共法律服务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要充分利用乡(镇)村两级平台,整合法律资源,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一)明确职责,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1.接待群众来访和法律咨询服务;
2.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
3.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等;
4.积极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咨询;
5.参与指导,考核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6.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台帐制度。做好来电、来信登记记录,案件受理、指派记录,律师值班记录等工作。
(二)统筹协调村(居)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1.指导、督查和考核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2.充分运用法律顾问微信群、电话等载体提供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
3.配合统计上报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信息和数据。
(三)运用好、维护好触摸一体机
各司法所要维护好触摸一体机,保持网络畅通,方便人民群众查询使用。做好宣传并引导、帮助群众利用新媒体自助查询法律知识,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四、强化法律服务机构的为民服务意识
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免费法律咨询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承担者,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一)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指导下,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所指派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和民事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认罪认罚案件。并注重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撰写,按要求上报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参与法院、看守所值班。
(二)按照市司法局、市律协和区司法局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聚焦20个问题、三个方面的治理重点,认真自查自纠,推动整改落实,树立律师队伍良好形象。
(三)积极参与“便民惠民三服务”活动
树牢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深入基层了解实情,通过驻点贴近服务、线上远程服务和深入一线服务等“三服务”的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多种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
驻点贴近服务每月不少于2次,在固定服务点(待另外确定后通知)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指引法律援助、开展法治宣传等。充分利用村居顾问微信群解答群众咨询。深入一线服务每季度开展一次,采取巡回宣讲、集中授课等方式,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军营等一线,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现场解答法律问题,进行法治体检,积极协助社区、乡村开展人民调解。《长治市律师行业“法律服务惠民生”活动接待咨询统计表》和《长治市律师行业“法律服务惠民生”活动“法律七进”提供法律服务登记表》(见附件)由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于每月活动结束后4日内汇总填写上报。
(四)积极参加市司法局、市律协、区司法局组织的相关法律业务培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