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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11-24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词: |
标题: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11-24 |
一、申请条件
1.符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条件,接驳设施通过验收;
2.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方身份证明;
2.书面申请书原件,注明拆除排水设施的位置、原因、时限、临时导流方案及相应的应急措施等;
3.接驳设施验收的有关资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内部排水官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复印件;
6.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水质检测报告或预检测报告复印件;
7.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督设备材料复印件;
8.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复印件。
三、申请流程
1.申报:
建设单位持相关材料到上党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申报。
2.受理:
提交书面申请后,上党区住建局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对申请方资料进行受理审核。
3.现场勘察:
审查过程中,申请方带上申请材料与住建局工作人员、排水管理专业人员一起勘察现场,并确定施工方案、位置、范围。
若现场审核通过,并经上党区住建局领导批准,上党区住建局将出示审批函。若现场审核没通过即驳回申请并告知理由。
4.办结:
申请方带上审批函在上党区住建局办理最终审批。
四、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