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网  |   长治市政府网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长治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住建局>公开目录>市政服务领域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1236931-5/2021-0880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1-11-09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词
标题对违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2021-11-09

对违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一、处罚内容

  (一)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 

  (二)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处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处罚流程 

  (一)通过举报投诉及日常监督检查;

  (二)经园林中心审查核实,作出立案的,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公开。 

  四、实施机关 

  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