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住建局>公开目录>市政服务领域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1236931-5/2021-0880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11-09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词: |
标题:对违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日期:2021-11-09 |
一、处罚内容
(一)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
(二)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处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处罚流程
(一)通过举报投诉及日常监督检查;
(二)经园林中心审查核实,作出立案的,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公开。
四、实施机关
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