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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9453 | |
发文字号:长上住建发〔2023〕31号 | 发文时间:2023-08-09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词: |
标题: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8-09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山西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长治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终端配送服务的通知》(长燃安办发〔202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党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末端配送,是指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企业(以下简称配送服务企业)将瓶装液化石油气从配送服务站点配送至用户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瓶,是指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相应标准要求,依法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企业充装,在规定检验有效期内,附属安全附件、标志符合规定且充装检查无异常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二、一般规定
第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
经营企业配送地域范围为《燃气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区域,不得跨区域配送。
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和配送车辆的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配送服务。
第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首次供气时,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并进行入户安检。对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应当要求用户改正。用户拒不改正的,按照供气合同停止供气。经营企业应当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过程,可追溯动态监管目标。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督促餐饮企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未按要求安装的严禁供气。
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可根据用户要求提供更换气瓶、安装气瓶调压器并进行气密性检测等服务,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保证用气安全。
第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制定企业配送服务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应急演练。
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做好日常随瓶安检工作。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对燃气设施的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经营企业不得对安全检查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告知用户。对不符合条件的,积极指导用户进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按供气合同停止供气,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三、配送车辆
第六条 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鼓励推广使用符合以上要求的新能源货车进行配送。上述用于配送服务的车辆应当按规定上牌,并由经营企业向燃气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领取统一的燃气配送车辆编号,并将车辆编号放大喷印于车尾挡板上。
电动(燃油)正三轮车可用于城市、集镇、村庄内“最后一公里”的配送,驾驶人员须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考取D证。电动(燃油)正三轮车应按规定上牌,并购买保险。电动(燃油)三轮车(装载单个15公斤及以下气瓶的)荷载液化气总量不得超出120公斤,气瓶需直立放置并有固定装置。电动(燃油)正三轮车严禁装载单个50公斤及以上气瓶。箱式的电动摩托三轮车内需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
第七条 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R:255,G:255,B:0),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两具4KG干粉灭火器和若干气瓶角阀堵头。
带有本企业标志标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倒卖、转借、租赁和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其他企业的瓶装液化气配送车辆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
第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承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
第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为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和配送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为车辆和人员提供基础的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配送车辆安全管理员,负责发车、收车前安全检查,发现车辆状况不满足安全行驶条件、驾驶员不具备安全驾驶状态或其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隐患时,应当禁止发车。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安全管理员需实时监控本单位配送车辆运营状态。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
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经营企业对送气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送气服务证式样由市住建局监制。
第十六条 送气工离职的,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同时注销送气服务证。
第十七条 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服装统一标识,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服装样式由市住建局监制。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
(二)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
(三)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及时将信息传至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四)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
(五)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六)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
(七)执行配送任务前和任务途中不得饮酒和吸烟;
(八)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发现送气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
(一)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未佩带送气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
(二)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三)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存放气瓶的,以及相互倒灌、随意倾倒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四)一年内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2次及以上的;
(五)在配送服务中发生较大人员伤亡事故,且经交警部门判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六)在配送服务中抽烟或者有其他使用明火的行为;
(七)未按约定时间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向用户乱收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导致用户投诉的;
(八)未按规定配送节点扫描气瓶标识码,以及有意干扰配送车辆定位系统、不实时通讯在线的;
(九)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十)不服从管理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的;
(十一)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燃气主管部门在5年内不予核发送气工作证。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气服务证的送气工进入物业服务区域执行送气任务。
发现无证送气人员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其进入,并向燃气主管部门举报。
发现持证送气工向高层建筑和多层住宅楼小区底层车库等不符合安全用气场所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其进入,并向燃气主管部门举报。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未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对送气工的违规行为未给予记录并责令改正的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时,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燃气、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秩序。
第二十五条 区住建局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
公安局上党分局应当加强对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禁区通行证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定期将相关违法查处情况通报给区住建局。
区交通局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营运车辆的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充装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的行为,加快推进非自有瓶置换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营企业委托配送所使用的运输车辆、运输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一次不得超过2只15公斤气瓶,且不得装载于家用汽车、面包车等厢体封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内。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