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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上住建罚字〔2021〕008号 发文时间:2021-12-27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1-12-27

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  长治县第一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虎祥   

住所(地址):长治市上党区******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在长治县第一中学校校内,进行    新建图书馆综合楼未进行消防验收投入使用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勘验          ;

2.      前期文字资料      ;

3.      调查(询问)笔录  ;

4.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十三 条第   款第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五十八  条第  二   款第项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以      现场送达     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辨(或者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进行了陈述申辨,辨称             ,本机关认为         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或者称            ,本机关认为             ,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于     年     月       日组织听证,通过听证,本机关对你(单位)辨称           ,认为              ,予以采纳。(或者辨称            ,本机关认为             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整改    ,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       (没收非法财物的决定,应附清单)。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    中国农业银行(帐号: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其他行政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长治市上党区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子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