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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上住建罚字〔2021〕004号 | 发文时间:2021-07-12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7-12 |
当事人: 上党区第三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郭晋波
住所(地址): 长治市上党区******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在 第三中学校 ,进行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的行为,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检查记录 ;
2. 笔录 ;
3. ;
4.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十六 条第 一 款第 1 项的规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五十八 条第 一 款第 1 项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 2021 年 7 月 8 日以 直接 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þ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辨(或者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进行了陈述申辨,辨称 ,本机关认为 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或者称 ,本机关认为 ,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于 年 月 日组织听证,通过听证,本机关对你(单位)辨称 ,认为 ,予以采纳。(或者辨称 ,本机关认为 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 上党区第三中学校 ,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陆万壹仟伍佰元) (没收非法财物的决定,应附清单)。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 农业 银行(帐号: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其他行政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 。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上党区 人民政府或者 长治市住建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上党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