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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上住建罚字〔2021〕003号 发文时间2021-07-12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1-07-12

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     南宋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秦慧敏        

住所(地址):     长治市上党区******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  2018    12      1  日在  南宋乡卫生院    ,进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检查记录        

2.          笔录          

3.                         

4.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十六 条第  一 款第 1  项的规定,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十八 条第  一 款第  1  项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   2021   7   8  日以   直接  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þ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辨(或者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于年月日向本机关进行了陈述申辨,辨称,本机关认为  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或者称,本机关认为,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于年月日组织听证,通过听证,本机关对你(单位)辨称,认为,予以采纳。(或者辨称,本机关认为 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  南宋乡卫生院  ,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陆万伍仟元) (没收非法财物的决定,应附清单)。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     农业   银行(帐号: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其他行政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上党区      人民政府或者   长治市住建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上党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条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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