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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2159 | |
发文字号:晋财综〔2020〕37号 | 发文时间:2021-06-20 |
发文机关:山西省行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 主题词:公共租赁住房 配建资金 通知 |
标题: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日期:2021-06-20 |
各市财政局、住建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监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管理
(一)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房地产企业可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关于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按照该 有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佳房保障主管部门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顿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统筹用于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实物公租房、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维修、更新、改造(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统筹专项")。
(三)房地产企业缴纳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向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生成)的财政票据(或对财政电子票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展国库集中收缴制更要席和管理,收走科目列"其他专项收入"(103类02款99项09目)。
(四)各级住得保障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健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优化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使用
各地应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利用好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资金沉淀。按照全省通盘考虑的工作思路,对县(市、区)当年收取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总额(含市级统筹安排部分)大于从次年起3年内(含3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专项资金总额的部分,应上缴市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统筹专项;对市级当年收取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总额(含市级收取及统筹县级部分)大于从次年起3年内(含3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专项资金总额的部分,应上缴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统筹专项。
三、健全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管理机制
各级财政、住房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中央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控,做好政策宣讲,鼓励房地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因房地产企业不配建或不宜配建提出申请缴纳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受理、限期办结,严禁推诿、阻拦,切实营造“六最”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更好地支持我省房地产企业稳定发展。
山西省行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