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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891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3-09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3-09 |
当事人:长治市上党区职业高级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卫斌
住所(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3 月1 日在长治市上党区职业高级中学校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长治市上党区职业高级中学校产教融合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
2.图片资料;
3.调查(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十二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 款第 项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3 年 3 月7 日以现场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辨(或者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进行了陈述申辨,辨称 ,本机关认为 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或者称 ,本机关认为 ,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于 年 月 日组织听证,通过听证,本机关对你(单位)辨称 ,认为 ,予以采纳。(或者辨称 ,本机关认为 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 ,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没收非法财物的决定,应附清单)。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 银行(帐号: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其他行政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 。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或者 长治市住建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治市上党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