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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上住建罚字〔2021〕006号 | 发文时间:2021-08-27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8-27 |
当事人: 长治县森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平则
住所(地址):长治市上党区******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 2017 年7 月4日在长治县森泰煤业有限公司 ,进行2017年“7·4”高处坠落事故瞒报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笔录 ;
2. 事故报告 ;
3. ;
4.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 九 条第 一 款第 1 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 十四 条第 一 款第 1 项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以 直接送达 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辨(或者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于年月日向本机关进行了陈述申辨,辨称,本机关认为 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或者称,本机关认为,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于年月日组织听证,通过听证,本机关对你(单位)辨称,认为,予以采纳。(或者辨称,本机关认为 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长治县森泰煤业有限公司 ,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五十万罚款 (没收非法财物的决定,应附清单)。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 农业 银行(帐号: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其他行政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上党区 人民政府或者 长治市住建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子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