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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254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4-30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建局 | 主题词: |
标题: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0-04-30 |
一、行政征收类
(一)廉租住房租金
1、事项编码:0200-D-00100-140421
2、执法类型:行政征收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令第162号)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政府规章】《山西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70号)
第八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公房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存专户。
4、检查流程:缴费申请-材料核实-缴纳租金-转入租金交存专户
5、办公地址:上党区住建局保障房办公室
6、服务电话:0355-8089230
7、投诉电话:0355-8089230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1、事项编码:0200-D-00200-140421
2、执法类型:行政征收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政府规章】《山西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70号)
第八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公房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存专户。
4、检查流程:缴费申请-材料核实-缴纳租金-转入租金交存专户
5、办公地址:上党区住建局保障房办公室
6、服务电话:0355-8089230
7、投诉电话:0355-8089230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事项编码:0200-D-00700-140421
2、执法类型:行政征收
3、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民用建筑时,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由建设方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施工企业限制等客观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方须按应建面积将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费用交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就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交足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费用的建设方,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仍维持现行收费水平不变,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征收,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县城)每平米1500元。
4、检查流程:缴费申请-材料核实-缴纳异地建设费-转入缴纳专户
5、办公地址:上党区住建局人防办
6、服务电话:0355-8089230
7、投诉电话:0355-8089230
二、行政检查类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1、事项编码:0200-K-00400-140421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配套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派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人员,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列入省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水利、交通等行业和产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经济、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上党区住建局
6、服务电话:0355-8089230
7、投诉电话:0355-8089230
(二)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事项编码:0200-K-00500-140421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4号)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上党区住建局
6、服务电话:0355-8089230
7、投诉电话:0355-8089230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1、事项编码:0200-K-00600-140421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9号)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4、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上党区住建局
6、服务电话:0355-8089230
7、投诉电话:0355-8089230
(四)房地产交易活动检查
1、事项编码:0200-K-00700-140421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单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4、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上党区住建局
6、服务电话:0355-8089230
7、投诉电话:0355-8089230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检查
1、事项编码:0200-K-00800-140421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上党区住建局
6、服务电话:0355-8089230
7、投诉电话:0355-8089230
(六)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事项编码:0200-K-00900-140421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建设部令第5号)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上党区住建局
6、服务电话:0355-8089230
7、投诉电话:0355-8089230
(七)对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的检查
1、事项编码:0200-K-01000-140421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2004年修正)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4、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上党区住建局
6、服务电话:0355-8089230
7、投诉电话:0355-8089230
(八)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检查
1、事项编码:0200-K-01100-140421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 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 法规;
(2)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监督管理发包、承包和招 标、投标工作;
(4)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5)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
(6)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
(7)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
(8)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9)根据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 机构。
4、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上党区住建局
6、服务电话:0355-8089230
7、投诉电话:0355-8089230
(九)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1、事项编码:0200-K-01400-140421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4、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上党区住建局
6、服务电话:0355-8089230
7、投诉电话:0355-8089230
(十)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1、事项编码:0200-K-01500-140421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4、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上党区住建局
6、服务电话:0355-8089230
7、投诉电话:0355-8089230
(十一)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1、事项编码:0200-K-01600-140421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4、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上党区住建局
6、服务电话:0355-8089230
7、投诉电话:0355-8089230
(十二)对负责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事项编码:0200-K-01700-140421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4、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上党区住建局
6、服务电话:0355-8089230
7、投诉电话:0355-8089230
(十三)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1、事项编码:0200-K-01800-140421
2、执法类型:行政检查
3、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4、指定、选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作出处理意见-公开检查结果
5、办公地址:上党区住建局
6、服务电话:0355-8089230
7、投诉电话:0355-8089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