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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10561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4-15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建局 | 主题词: |
| 标题: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0-04-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检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均应进行法制审核。其具体工作由我局法制股负责,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与监督检查职责。
我局法制股应当指定具体审核人员,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参加或者参与有关活动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
本制度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我局法制股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二章 法制审核
第五条 具有下列事项范围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适用于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行政强制事项(紧急情况的除外);
(三)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备案等重大行政监管事项;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以下案件事件:
1、司法机关、纪检机关、上级机关关注的;
2、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3、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
4、对适用法律分歧较大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我局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标准详见附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标准》(以下简称《审核标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承办科室应当在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我局法制股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程序有瑕疵、文书不规范、行政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适格、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撤销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审查勘验)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
第九条 各承办科室按本制度向我局法制股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法制股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条 局法制股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局法制股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局法制股主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局法制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局法制股审核完毕后,提交我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讨论通过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提交科室或单位。讨论未通过,将相关情况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四条 各承办科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法制股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三章 层级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局法制股应当对各执法科室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接受上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我局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标准
一、行政处罚类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承办科室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否以住建局作出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和依据是否合法
1、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是否超出《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所列项目。
2、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权限是否超出本部门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
3、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1、立案
(1)基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即所掌握的相关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违法行为存在的事实;
(2)立案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条款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3)立案手续是否完备,即是否完整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是否经审查并报分管本部门长审批后办理。
2、调查取证
(1)收集证据是否全面:对需要调查的案件,根据该类案件的证据要素,实施调查取证,证据不全的,退回补充证据,确保处罚工作的全面、客观和公正;
(2)执法人员应正确分析认定证据,再对案件证据进行逐一认定,以确保定案证据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保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准确认定。
(3)行政处罚调查终结报告是否规范制作,是否载明违法事实、执法依据、处罚依据、调查取证过程、证据和处罚建议意见以及执行《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情况。
3、核审
(1)案件调查终结后,是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是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是否填写《案件撤销审批表》,拟撤销案件;二是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依法移送;三是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是否准确适用据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项,是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依据《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提出具体的处罚建议;
(2)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即是否经局党组会议案件集体讨论,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和《会议纪要》。
4、告知
(1)是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结果及依据。对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是否依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2)是否告知当事人在此阶段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异议的,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或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
5、听证
(1)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即对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是否组织听证;
(2)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提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确定,听证顺序安排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3)是否告知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陈述申辩权、质证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权、依法申请主持人回避等权利。
6、拟决定
(1)承办人及听证主持人是否提出处罚意见;
(2)拟《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7、文书制作
处罚文书是否按照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我局相关要求制作。
8、音像记录
是否符合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
三、行政监督检查类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是否根据业务工作及贯彻实施建设法规的情况,确定检查频率和检查方式;是否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检查计划;是否按照本部门有关要求制作监督检查文书。
(二)现场检查。参加现场检查的人员是否持有效执法证件,是否两人以上组成现场检查小组,是否做到亮证检查。监督检查记录是否完善、规范。
监督检查记录是否包括受检单位业务活动及贯彻实施建设法规的情况。
行政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记录设备是否开启使用,记录的使用、保存与管理是否符合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
(三)责令整改。对存在问题的,是否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行政处罚的,是否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四)定期复查。经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复查。
(五)总结归档。是否及时总结监督检查情况,所有监督检查记录、材料是否分类归档。
四、行政强制类
(一)是否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实施。
(二)是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是否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是否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四)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对查封扣押的实物是否开列清单,清单是否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当场核对,是否签字并加盖公章,是否交送当事人。
(五)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六)拟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否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实施行为是否超越时限。
(七)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是否填写《解除行政强制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
(八)音像记录:是否符合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
五、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标准
(一)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类
其在性质上与行政处罚相近,故参照行政处罚类的审核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