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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22868
发文字号:长上住建发长上住建发〔2026〕39号 发文时间:2026-05-21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词:
标题:住建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差异性监管制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6-05-21
有效性: 已废止 失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26-09-16

住建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差异性监管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规范住建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构建精准化、差异化、高效化监管体系,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过度检查,切实减轻企业合规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举措》等法律规定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区住建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检测、招标代理、物业服务、装饰装修等住建领域企业、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实施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联合检查、投诉核查等各类行政检查活动。

第三条【核心原则】 涉企行政检查差异性监管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和风险导向的基本原则,做到科学分类和动态调整,使企业对于行政检查有可预期性,保障企业各项合法权益。

第四条【职责分工】 局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局开展差异性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差异性监管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股室统筹实施差异性监管。

局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差异性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推进;负责监管对象分类等级的动态管理及调整结果的公示;协调跨部门联合检查;组织落实对企业的差异化服务支持措施。

局法制股负责监管等级划分、监管措施执行的合法性审核;对差异性监管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规行为;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工作。

局有关业务股室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依据监管等级落实差异化检查频次、检查方式和执法方式;建立并动态更新监管对象分类台账;负责检查结果反馈、整改跟踪以及信用信息归集。

第二章 监管对象分类

第五条【分类依据】 综合以下指标,将住建领域监管对象划分为“A类(低风险)、B类(一般风险)、C类(较高风险)、D类(高风险)”四个等级:

(一)企业信用状况: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建行业信用考核评价等信息;

(二)历史合规记录:近3年行政处罚、投诉举报、整改落实情况;

(三)行业风险属性:建筑施工、燃气经营等为高危行业,物业服务、经纪估价等为一般行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特点,行业风险属性应当结合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四)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情况:安全事故、质量问题、扬尘治理等情况;

(五)企业主动作为情况:在配合监管、整改落实、信用承诺履行等情况。

第六条【分类标准】 本制度所称的监管对象均为企业及从业人员,不按照项目进行分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能够满足以下所有情形的,为A类(低风险):

1.近3年未收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无重大投诉举报、无安全质量事故;

2.信用评价为优秀,严格履行信用承诺,各项监管检查均合格;

3.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措施落实到位,行业示范引领作用明显;

4.主动配合监管,整改事项100%按期完成。

(二)能够满足以下所有情形的,为B类(一般风险):

1.近2年无重大行政处罚且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2.偶有轻微违规,但已及时整改到位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3.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措施基本达标;

4.配合监管情况良好,整改落实及时。

(三)满足以下情形任意一条的,为C类(较高风险):

1.近2年存在一般行政处罚,或多次一般投诉举报;

3.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措施存在瑕疵或未按期完成整改;

3.信用评价一般或存在轻微失信行为;

4.配合监管主动性不足,需多次督促整改。

(四)满足以下情形任意一条的,为D类(高风险):

1.近1年存在重大行政处罚、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问题;

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拒不整改、虚假整改;

3.多次引发群体性投诉举报,社会影响恶劣;

4.存在无证经营、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时,依法将建筑施工、燃气经营列为高危行业,实施高风险监管。

第七条【动态调整机制】我局针对监管对象的监管级别实施动态调整机制,监管等级每年复核调整1次,结合企业信用、合规记录实时更新。企业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安全事故、失信行为的,应当即时下调监管等级。B、C、D级监管对象持续合规满1年,可申请上调监管等级,经核查属实后予以调整;

调整结果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住建领域监管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八条【检查频次差异化】针对不同监管等级的监管对象,我局实行差异化检查频次,具体实施内容为:

(一)A类。年度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网络监测、信息共享);纳入“企业安静期”重点保障范围,除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紧急情形外,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多个检查事项合并实施,最大限度减少检查次数。

(二)B类。年度现场检查1-2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开展;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同类事项合并检查,不重复、不多头检查。

(三)C类。年度现场检查3-4次,增加专项检查、突击检查频次;重点核查整改落实情况,对高频违规事项加大检查力度;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定期跟踪风险整改成效。

(四)D类。实施全覆盖、高频次监管,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1次,可随时开展突击检查;联合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暂停相关业务。

第九条【检查方式差异化】针对不同监管等级的监管对象,我局实行差异化检查方式,具体实施内容为:

(一)A类。以信用监管、自我承诺为主,推行“无事不扰”,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即可替代部分现场检查。

(二)B类。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主,规范程序、标准公开、结果公示。

(三)C类。增加现场核查、重点抽查,对问题隐患全程跟踪督办。

(四)D类。实行驻点监管、全程监督,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核查,确保风险清零。

第十条【执法方式差异化】 针对不同监管等级的监管对象,我局实行差异化执法方式,具体实施内容为:

(一)A类。首次轻微违法、非主观故意、无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仅予以劝导、警示。

(二)B类。一般违法优先采用责令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三)C类。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加重处理。

(四)D类。严格依法处罚,公开违法信息,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服务支持差异化】 针对不同监管等级的监管对象,我局实行差异化服务支持,具体实施内容为:

(一)A类。优先享受政策扶持、评优评先、项目申报、资金支持等激励措施;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上门解读政策、协助解决难题。

(二)B类。常态化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引导规范经营。

(三)C类。针对性开展合规培训、风险提示,帮助整改提升。

(四)D类。责令限期整改,提供合规指导,督促消除风险隐患。

第四章 特殊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企业安静期制度】 除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紧急特殊情形外,对A、B类企业设定每月不少于20日的“企业安静期”,安静期内不开展常规现场检查。

安静期时间、范围、禁止检查事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非现场监管优先制度】 能够通过书面核查、数据共享、远程视频、在线报送等非现场方式可完成监管的,一律不开展现场检查;确需现场核查的,须经内部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联合检查制度】 对同一企业涉及多股室检查事项的,由局党组统筹确定牵头股室,整合开展联合检查,一次性完成所有检查内容,杜绝重复进场、多头检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各业务股室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将监管等级、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纳入行政检查内部审批内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调整。

法制股负责监管等级划分、监管措施执行的合法性审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差异化监管台账,全程记录监管对象分类、检查实施、整改落实、结果公开等情况,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十六条【公开公示】监管分类标准、等级划分结果、检查频次、监管措施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检查结果、整改情况、奖惩信息依法公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脱敏处理。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擅自提高检查频次、扩大检查范围、实施歧视性监管、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A类企业违规实施检查、过度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制度由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