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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17559 | ||
| 发文字号:长上住建发〔2026〕51号 | 发文时间:2026-08-02 |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词: | |
| 标题: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监管及相关事项的通告 |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日期:2026-08-02 | |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明确监管要求,回应群众关切,维护装修活动各方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上级住建部门答复意见,现就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监管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定义
本通告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为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使用功能和美化住宅,自行或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施工人”)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室内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其主要内容包括:墙面、地面、顶棚的饰面处理,门窗、吊顶、隔断、厨卫设施的安装,以及固定家具的制作安装等(不包括活动家具的购置摆放)。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监管实行分类管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根据工程内容、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资质监管,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一)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企业承接的情形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涉及下列高风险、涉公共安全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1.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2.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3.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4.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
违反上述规定,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我局将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移送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二)不强制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形
对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且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公共管线设施改动、楼面荷载增加、厨卫防水层改动的普通住宅装修项目(如墙面涂刷、地砖铺贴、柜体安装、软装布置等常规装修),属于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
根据上级住建部门明确答复,现行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承接此类普通小型家装项目的市场主体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该类装修活动属于民事承揽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产生纠纷的,按照民事争议途径解决。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
无论装修项目规模大小,所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均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违规堆放装修垃圾;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责令改正,并移送执法部门对业主、施工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纠纷处理与违法举报渠道
民事争议处理:因普通住宅装修的合同履行、价款结算、工程质量等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商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违法违规举报:发现装修活动存在擅自改动承重结构、破坏外立面、拆改燃气供暖设施、侵占公共空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0355-8089230,举报地址: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温馨提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开工前,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涉及结构改动、管线拆改等高风险装修内容的,务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杜绝安全隐患;
建议业主与施工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明确工程内容、工期、价款、质量标准、保修期限及违约责任,留存相关凭证。
特此通告。
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