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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2115
发文字号长上住建发〔2025〕44号 发文时间2025-05-14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词
标题关于印发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欠薪案件办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5-05-14

关于印发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欠薪案件办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现将《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欠薪案件办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党区住建领域农民工群体的合法利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信访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仅在长治市上党区区域内适用,不包含长治经开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两类工程。

本制度所称的农民工,是指为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不包含项目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欠薪,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为其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工程款、材料费、中介费等。

第四条 上党区住建局履行上党区内住建领域行业监管责任,处理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导致的住建领域农民工欠薪案件。

第五条 建管股负责农民工欠薪案件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后,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负责办理非本单位建设的房屋建筑类发生的农民工欠薪案件。负责做好住建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回访工作。负责运用信访处理成果促进住建领域减少农民工欠薪问题发生。

行政办公室负责12345平台、走访、邮箱、电话或其他途径信访及党委或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转办的农民工欠薪案件的受理和转办工作。

党务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农民工欠薪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

法制股负责做好农民工欠薪相关的司法解释。联系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市政股负责办理市政道路、供水、污水、照明、公园(广场)等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农民工欠薪案件。

热力股负责办理供热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农民工欠薪案件。

燃气股负责办理燃气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农民工欠薪案件。

保障房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建筑类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农民工欠薪案件。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农民工欠薪信访事项时,应当坚持人民立场,以促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兼顾人情与法理,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由行政办公室确定1-2名接件人,负责欠薪案件的受理和转办工作。

第八条 不符合本制度第二条和第三条要求的,本机关不予受理。但接件人应告知诉求人或转办单位,该案件的法定办理单位,接件人不清楚具体办理单位的应建议诉求人或转办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第九条 符合本制度第二条和第三条,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欠薪案件发生原因是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导致的,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转办调查,调查查明不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情形的,依法转办至责任单位并由接件人告知诉求人相关情况。

第十条 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情形的,由接见人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内容应包括受理时间、问题发生地、诉求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诉求人身份、欠薪问题发生时间、欠薪金额、涉及人数、欠薪涉及项目(单位)、欠薪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是否政府(国企)投资项目、诉求渠道等。

第十二条 通过走访途径反映问题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接件人告知相关规定并做好解释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登记,并指引信访人面见案件办理股室工作人员。走访人数超过5人的,接件人引导其选出代表后反映问题。

第十三条 通过12345平台、邮箱、电话、书信、传真、网络信访或党委或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转办的案件,由接件人受理登记后进行转办。

第十四条 不同信访人在同一工程项目发生欠薪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通过不同渠道提出信访的,由接件人协调诉求人选出代表,予以并案并进行转办。

第三章 转办

第十五条 接件人登记后应在2小时内对照本制度第五条职责分工进行转办。

第十六条 转办时,接件人应同步将登记情况抄送办理股室一份并告知办理时限。

第十七条 转办中,承办股室如因与信访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回避的,由接件人向局主要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另择合适人选办理。

第十八条 转办后,接见人应将案件相关情况同步告知建管股,便于建管股后续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回访和结果运用工作。

第四章 办理

第十九条 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坚持“诉求合理的问题要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人员要教育到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到位”的原则,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合理诉求,并维护好信访秩序。

第二十条 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按以下流程对案件予以办理(详见后附《农民工欠薪案件办理流程图》):

1.对诉求人和被诉求人进行询问,查明欠薪案件发生过程及诉求人具体诉求等,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形式和支付周期等要素、工程量是否存在争议、是否仅在一处工程发生劳动关系、双方是否已经通过协调处理,未能协调处理到位具体原因等。

劳动前未书面约定劳动报酬的支付形式、支付周期等要素的,在发生信访案件后,案件办理人员要协调双方达成一致。

调查完成后,案件办理人员应依法对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以及诉求是否合理予以甄别。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的,由办理股室向诉求人、接件人反馈,向相关单位转办,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的,甄别诉求是否合理。诉求不合理的,由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诉求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其不再主张其不合理诉求;诉求部分合理的,由工作人员否决其不合理部分,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诉求合理的,进入下一步。

2.责令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项目内部农民工工资矛盾协调机制内部协调处理,并根据案件复杂情况明确处理时限,案情简单的1日内整改完毕,案情复杂的内部协调时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限期协调到位的进入回访程序,限期协调不到位的进入下一步。

3.限期协调不到位的,约谈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开始着手调查案件发生原因,明确责任单位,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文书,视案情复杂程度1日—3日内责令支付欠薪问题到位。支付到位的进入回访程序,支付不到位的进入下一步。

4.限期支付不到位的或者责任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依法责令责任单位先行垫付,并依法开始调查案件产生根源,主要包含以下内容: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工程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是否严格落实劳动用工“五项制度”等,视问题严重程度报局建管股、法制股进行研判是否立案查处其违法行为。责任单位依法予以垫付到位的,进入回访程序,并在后续案件审查过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规定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责任单位拒绝垫付或责任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进入下一步。

5.责任单位拒绝垫付或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报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并同步将案件向公安机关转办,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欠薪人数超过50人、欠薪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酌情举行听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员应将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书证、影像资料等予以汇总,便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案情简单的,按职责分工由具体办理股室独自办理,办理完成后,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建管股;案件相对复杂的,可申请建管股协同办理;案件较为复杂的,可申请建管股协同办理并申请法制股协调专职律师予以协助;案件十分复杂的,涉及多部门或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的,报局主要领导,上报区政府或协调相关单位予以办理。

第五章 回访

第二十四条 回访方式包括电话回访、当面回访或信件回访等方式,无特殊情况主要通过电话回访方式完成回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回访工作分为办结回访、针对性回访和随机回访等类型。

办结回访是指在按照上述流程办理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对诉求人进行回访,旨在确认被拖欠薪资是否支付到位。

针对性回访是指在办结完毕后3个月到12月内,针对案情复杂的、涉及人数多的、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案件进行回访,可以结合视案情的具体情况确定回访对象、回访范围和回访频次,旨在在确认案件处理完毕后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是否减轻或消除,进一步优化我区建筑行业的营商环境。

随机回访是指在每年春节过后1月内对上一年度发生的所有欠薪案件“回头看”后,按照1%的比例(向上取整)进行随机回访,旨在解决欠薪案件较少时,工作人员对农民工欠薪工作的轻视问题,同时加强和农民工的血脉联系。

第二十六条 办结回访工作由案件办理人开展,针对性回访工作由建管股开展,随机回访由建管股组织具体案件办理人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回访内容应当包括:工资支付时间、是否全额支付到位、如未全额支付到位是否明确剩余工资支付时间、是否需要本机关协助、是否满意等。

第二十八条 回访人员在回访时,应当做好书面回访记录。办结回访完成后,案件办理人将回访情况反馈至接件人及建管股;针对性回访和随机回访完成后,由建管股将书面回访记录整理成册。

第二十九条 书面回访材料由建管股负责保存,保存时限一般案件3年,重大案件5年。

第六章 复查

第三十条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或办理结果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住建部门提出复查请求,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复查或诉讼结果与原处理结果一致的,信访人对信访复查或行政诉讼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本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二条 复查或诉讼结果与原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撤销原信访处理意见,责令重新处理,并进入追责程序。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三十三条 局机关党组应当对社会反映强烈或重大、复杂、疑难的农民工欠薪信访案件的办理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发现在办理某欠薪案件长期未解决到位的,应由局党组进行督办。

第三十五条 局党组应当对本年度农民工欠薪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六条 在信访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问题线索移送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处理:

(一)未按规定受理、转办、办理、回访信访事项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错误结论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对股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依规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干群关系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

(三)对可能造成群体性上访、大规模负面舆情发生等问题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的;

(四)在信访人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后,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第三十八条 信访人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报警采取必要措施。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工作人员要将其记入黑名单,并向各相关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法律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可对本制度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由上党区住建局集体研究,同意后修改。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农民工欠薪案件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