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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0-10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词: |
标题:上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0-10 |
签订合同人: 合同编号:
甲方:上党区住建局(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身份证号: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及《长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乙方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座落在 的住房建筑面积(原廉租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房型规格 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室内附属设施:
三、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根据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的价格批复,月租按 元/平方米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 元,年租额计人民币 元。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
五、租金交纳方式:乙方应按年在承租前一次性交纳。
六、乙方家庭超过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后,应腾退该房。如拒不腾退,将强制执行。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房屋私自转租或转让、转借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房屋连续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私自更换密码锁的;
8.乙方不服从统一管理的。
八、双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非人为损坏的房屋主要部位(屋面、墙面、公共管道等)的维修;
2.乙方须按时自行交纳水、电、、暖、物业等费用;
3.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重新审核资格,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后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不得装修,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九、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
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经办人:
附承租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