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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县价管函〔2013〕116号 | 发文时间:2021-11-30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核定长治县县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复函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1-11-30 |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2013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的请示”(长县住建函〔2013〕7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价服字〔2005〕145号)、市物价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长价房字〔2012〕41号)及《长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县政发〔2012〕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县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1元/月·㎡(使用面积)。
二、租金标准执行时不考虑楼层系数、结构朝向地段位置等因素。
三、对承租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按上述标准执行;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30%标准收取。
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应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四、廉租住房租金不含水、电、采暖、燃气、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应由承租人承担。
五、廉租住房租金实行专账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长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