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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1-11-26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纪要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11-26 |
时间:2021年4月2日
地点:局二楼会议
主持:张五清
参加:宋文清 石红星
列席人员:李宏 常晓龙 程祎杰 秦勇 王鹏飞 秦岩华 段振红 司杰 冯杰
记录: 李岩伟
议题及议定事项:
研究确定现有退出公租房住户(有困难且超出公租房租赁条件规定的住户)房屋租金事宜
会议指出,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70号文件中《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中第四章复核与退出第二十九条“终止公共租赁仿配租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仍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按照市场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之规定,现有退出住房确实困难的又超出公租房条件规定的住户同意按市场价交租金,提请会议研究确定房屋租金(我局现执行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4元/月/平方米)。
会议议定,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晋建保字〔2014〕71号)文件中第三条完善定价机制第九款“政府投资建设并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户,租金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70%以下,对于城镇低收入困难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以下”之规定。依据《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根据当前市场租房价格和公租房租金70%的这个基数,同意执行以下公租房租金标准:2个月内退出住房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4元/月/平方米,2个月至6个月内退出住房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6.9元/月/平方米,6个月后公租房租金标准为8元/月/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