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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04761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4〕67号 发文时间2021-11-05
发文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 主题词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 配建 通知
标题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配建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2021-11-05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配建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配建实施细则》经长治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0日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1日

长治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配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源有效供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是指在长治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范围内,于2011年6月11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以下简称配建房)。  

  第四条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以《规划设计条件书》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以《规划设计条件书》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10%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成后由市人民政府以成本价回购。  

  第五条  对于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1日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再配建廉租住房;对于2011年6月11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分别配建5%和10%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再分别配建,按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建房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严格按照《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晋建质字〔2012〕92号)规定执行,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七条  未按规划设计条件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一次性缴纳配建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配建房建设。具体办法如下:  

  (一)2011年6月11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配建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设计条件书中规定的建筑面积的5%-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该项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报备销售价格的平均价格。因地块、区域条件不宜配建或无法配建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后,要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签定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书。待该项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报备销售价格后,缴纳建设资金;  

  (二)2011年6月11日以后获得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房住房项目,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配建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设计条件书中规定的建筑面积的10%-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该项目经市物价局核准的成本价。  

  第八条  配建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幢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部分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第九条  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配建房,享受有关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未实施配建或配建比例不达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市规划勘测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应要求其提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的缴纳建设资金情况通报,否则不予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产籍初始登记;实施配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执行房地产项目联合审定(备案)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勘测局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时,须根据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办理,并载明配建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面积,作为前置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  

  (二)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市国土资源局须依据市规划勘测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书,在出让土地公告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约束性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约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提出回购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配建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配建房在项目中具体位置、幢号、房号、配建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明细表、总套数等内容);  

  2.发改委立项批复;  

  3.规划设计条件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宗地图);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9.建筑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10.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测绘成果专项报告;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按照《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晋建质字〔2012〕92号)对该项目执行建筑设计与标准进行初验,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会同市规划、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配建房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  

  (五)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根据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办理该项目产权产籍初始登记;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向市审计局提供该项目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和审计所需资料,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  

  (七)市物价局根据审计报告,对该项目配建房成本价进行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成本价与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回购协议》;  

  (九)市财政局根据《回购协议》支付配建房回购资金;  

  (十)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配建房交易手续,由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确权为市人民政府所有(产权性质为国有)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移交配建房。配建房的具体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  

  第十一条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办法》(长政发〔201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