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职律师是指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制、执法、监督等法律事务工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
第二条 公职律师履行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具体包括:
(一)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所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律师执业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