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局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信息,是指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财政局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加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一)执法主体。主要公示局机关内设执法科室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等工作,逐项公示财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财政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财政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开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第五条 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推动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未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情况,经调查核实属于行政过错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税政条法科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在网络平台的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区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渠道和途径进行申诉请求。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