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长治市上党区政务公开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方式
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本机关新闻发布会、财政信息、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公开时限
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对本机关各类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三)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当面查阅公开信息,查阅地点设在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办公室,(地点:长治市上党区民生大厦9楼903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5-8089417。
二、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还需要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提供的政府信息,向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室
办公地址:长治市上党区民生大厦9楼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办公室0355-8089417
监察室:0355-8081983
邮政编码:046000
电子邮箱:czxczjbgs@163.com
(二)申请形式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的要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的程序
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室收到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室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申请的结果
(1)申请的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室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前述四种情形,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室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2)特殊情况的处理
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室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收费标准
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室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室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长治市上党区财政局办公室或监察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