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市场监管局>公开目录>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公共服务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6-2265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10-10 |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
| 标题:上党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6-10-10 | |
| 有效性: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查未按规定公示店面信息、实际经营地址与公示经营地址不一致、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公示菜品主要原料信息不真实等违法行为。现将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望全区网络餐饮平台及入网经营者引以为戒、严守底线!
案例一:长治市上党区韩店街道***店公示出餐分量与实际不一致案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菜品“蜜汁烤肉拌饭”标注分量约1500克,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打包盒显示可装分量为1000克,存在公示信息不真实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长治市上党区***餐饮店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在操作间内摆放有未开封的干黄酱1罐,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存在未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长治市上党区***餐饮店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案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菜品“粉爱面微辣两掺”和“粉爱面原味两掺”标注的分量不一致,实际出餐分量一致,存在公示信息不真实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长治市上党区**小吃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经查,当事人在冰柜内存放的鸡腿肉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长治县东华南路***店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在操作间内摆放有未开封的味椒盐,已超过保质期,存在未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监管提醒:此次通报案例,暴露出部分餐饮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全区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单位务必举一反三、严格自查,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下一步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整治,坚持线上排查、线下严查、动态清退、从严处罚,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坚决守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