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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上党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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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党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第二批)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查未按规定公示店面信息、实际经营地址与公示经营地址不一致、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公示菜品主要原料信息不真实等违法行为。现将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望全区网络餐饮平台及入网经营者引以为戒、严守底线!

案例一:长治市上党区**鸡排店在外卖平台公示店面信息与实际不相符案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的门面图片与现场实际图片不一致,存在公示信息不真实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长治市上党区**馄饨店公示的经营地址与实际不符案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淘宝外卖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中“经营地址”信息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存在信息不真实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长治市上党区韩店街道**店在外卖平台公示店面信息与实际不相符案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的门面图片与现场实际图片不一致,存在公示信息不真实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长治市上党区**食材超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对食品原料进行分装时,将食品的生产日期标注为分装日期,存在销售标注虚假日期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对该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44元,罚款人民币8200元,共计人民币8245.44元。

案例五:长治市上党区韩店街道**服务店在外卖平台公示菜品原料与实际不相符案

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从事网络餐饮经营,其在平台内店铺页面中公示的菜品原料为红薯粉,现场检查该店使用的粉条不含有红薯淀粉,存在公示菜品原料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店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监管提醒:此次通报案例,暴露出部分餐饮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全区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单位务必举一反三、严格自查,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下一步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整治,坚持线上排查、线下严查、动态清退、从严处罚,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坚决守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