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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2987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8-04-26 |
发文机关:长治县市场监管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3) | |
主题分类:工商 | 发布日期:2018-04-26 |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
办理地点:长治县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民生大厦二楼西北角)
法定期限:自申请受理之日15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自申请受理之日3个工作日内
办理科室:长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0355-8082041
流 程 图:(见附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
许可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报材料: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收费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