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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298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8-04-26
发文机关长治县市场监管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3)
主题分类工商 发布日期2018-04-26

长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3)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

  办理地点:长治县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民生大厦二楼西北角)

  法定期限:自申请受理之日15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自申请受理之日3个工作日内

  办理科室:长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0355-8082041

  流 程 图:(见附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

  许可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报材料: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收费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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