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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8-0225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8-04-25 |
发文机关:长治县市场监管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2) | |
主题分类:工商 | 发布日期:2018-04-25 |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办理地点:长治县政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民生大厦二楼西北角)
法定期限:自申请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自申请受理之日3个工作日内
办理科室:长治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联系电话:0355-8082041
流 程 图:(见附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19日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
许可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收费标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