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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996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4-09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0-04-09 |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监督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监管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主管统计工作,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相关股、所,依法提供上报准确无误的统计数据。
第二条 各股、所应指定统计负责人,做到专人专职负责。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股、所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的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各项统计资料;
(二)对本股、所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三)及时汇总并报送各类统计数据和报表;
(四)管理本股、所的各类统计档案。
第三条 各股、所统计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确需调动的,应及时补充,并与局负责统计工作人员联系更新相应的统计员信息。
第四条 统计人员应当准确、及时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 统计资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错报、漏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各股、所上报的统计资料除由填报人签字外,还必须经股、所负责人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任何股、所和个人在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
第八条 对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或者利用职权授意、强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修改;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由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九条 各股、所应建立同本股、所业务相适应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人员应当定期整理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妥善保存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
第十条 任何股、所和个人不得篡改、隐匿或者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销毁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十一条 各股、所统计报表必须按规定时限报送办公室。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报表,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违反相关统计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和年报工作按照本制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