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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9961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4-09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0-04-09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管理,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录音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纳入执法装备管理。局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和财物监督管理。
第二章 配备
第五条 局办公室根据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配备:
(一)原则上办案的机构每2名执法办案人员配备1台执法记录仪,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各配备至少2台执法记录仪;
(二)在行政许可等事项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三)在执法办案机构、法制机构设置的询问室、听证室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笔、摄像机、手持执法终端等音像记录设备,严禁配备与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七条 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应当依据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音像记录设备和存储设备管理制度,建立专门台账,并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音像记录设备和存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设备损毁、遗失。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设备外借或私用。
第九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本办法操作。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前领取音像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
第十三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应当客观全面,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删改和编辑。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应当使用而不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音像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音像记录的;
(四)利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活动的;
(五)故意毁坏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存储设备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机构是指承担执法办案或监管等执法职能的业务股室和各市场管理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