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市场监管局>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6-11526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6-04-16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6年度“两品一械”监督检查 计划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6-04-16 |
各相关股室、各市场管理所:
为加强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监管,切实保障公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按照《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两品一械”监督检查计划与工作要点的通知》(长市监发〔2026〕16号)要求,区局制定了2026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
药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
一、 检查重点
(一)重点检查品种
监督检查以疫苗、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常用及高值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中药饮片、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含兴奋剂药品、麻精药品等品种为重点。
(二)重点检查内容
1.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药品购进渠道、票账货一致性、执业药师在岗执业、药品储存、含特药品登记销售、药品追溯扫码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回收药品、执业药师“挂证”、伪造药品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买赠处方药、超处方范围超限量销售处方药、不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
2.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履行药品网络销售报告义务,自建网站或入驻平台资质手续是否齐全,购进药品渠道是否合法,线上线下库存是否一致,实际发货地址是否与经营场所一致,网售处方药处方来源是否真实,网页展示内容是否合规,是否销售禁售目录药品等内容。对网售价格异常低于市场价格、医保集采品种销售数量异常增长等线索开展监测预警及核查处置,严厉打击网售回流药品、未凭合规处方网络违规销售处方药、违规展示处方药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3.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加强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和使用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履行药品信息化追溯管理要求,严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使用过期失效药品、不按规定储存药品、不落实药品扫码追溯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
4.疫苗配送单位、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重点检查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落实情况。按照《疫苗配送单位监督检查推荐工作程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疫苗监督检查推荐工作程序》《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版)》开展检查,强化对疫苗储运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管控、过期疫苗处置、疫苗追溯信息提供协同平台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应用省药监局智慧监管平台制定检查计划和完成检查任务。
5.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含兴奋剂药品的零售(连锁)药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针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是否设置专柜销售,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分类摆放;是否做到专人管理,是否进行专册登记,登记项目内容是否全面(应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产品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对于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否将其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是否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在企业计算机系统中,是否实现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药品做到限量销售(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非处方药一次性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针对含兴奋剂药品,重点查看药品零售企业是否设置专柜销售,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分类摆放;是否在明显位置设置“运动员慎用”标识。同时,为迎接本年度在我市举办的省十七运,请结合《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十七运含兴奋剂类药品检查的通知》,严格规范含兴奋剂类药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源性兴奋剂市场,确保省十七运期间不发生药源性兴奋剂事件,为省十七运在我市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
二、任务分工
(一)日常监督检查
各管理所工作任务(完成时限:2026年12月20日)
各管理所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和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其中:
药品零售企业年度检查覆盖率不低于辖区内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药品网络销售零售企业年度覆盖率100%;
对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监督检查,年度检查覆盖率达到辖区内单位100%;
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入出库扫码追溯情况监督检查,年度检查医疗机构数不少于辖区内机构总数三分之一,三年内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
(二)符合性检查
区局统一组织并配合市局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检查(简称“符合性检查”),年度检查覆盖率不低于辖区内企业总数三分之一。(完成时间:2026年10月20日前)
(三)专项检查
按照市局专项工作安排部署,组织开展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各专项检查。
(四)特药检查
特殊药品监督检查及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对辖区内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使用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监督检查和对医疗机构特殊药品信息化追溯工作情况由区局组织开展;各管理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经营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含兴奋剂药品的零售(连锁)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使用特殊药品的检查。
(五)有因检查
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对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或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企业,可开展有因检查,年度检查频次上限为1次,有因检查不计入检查频次。
(六)药品流通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
按照国家药监局年度工作安排,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以整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品网售违法乱象为重点严查风险隐患,健全药品经营监管工作机制,巩固“清源”行动成果。现阶段结合日常监管、有因检查、案件查办等工作,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未按规定上传追溯信息、篡改系统数据、线上线下经营行为不一致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股室、各管理所要按时完成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报送时限如下:2026年X月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工作统计表(附件1)每月15日前报区局药械化监管股;《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2)、《疫苗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均需于4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分别报送区局药械化监管股。